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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東海
③警察升官
 

【主題(之一)】:【警察人員(升官等考試)】→【(考試日期)與(錄取名額)】:

【一】、[考試日期]:

(1).【本屆(113年)】:訂於【113年11月2日~113年11月3日】→【舉行考試】!

【註】:已於【112年7月23日~8月1日】報名! 一律採【網路報名】!

(2).【上屆(111年)】:已於【111年11月5日~111年11月6日】→【舉行(第一試】→【筆試】!

【註1】:已於【(111年7月26日)至(8月4日)】→報名!→(報名費2800元)!

【二】、【考試地點】:〔第一試(筆試)〕:設置【(台北)、(台中)、(高雄)考區】→舉行考試!

【三】、【報考資格】:

  1. 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,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,並經警察大學、警官學校、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。
  2.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,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,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,並經警察大學、警官學校、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。

【四】、【錄取名額】:

(1).【109年】→【(警察升官等)招考】→共計錄取1200】!

(2).【111年】→【(警察升官等)招考】→共計錄取1019】!

(3).【113年】→【(警察升官等)招考】→將再招考更多名額

【主題(之二)】:【(警察升官等)招考】→【(考試科目)、(錄取進用)、(超高待遇)】:

【一】、【考試科目】:【(警察升官等)招考】→【共同科目(考2科)】+【專業科目(考4科)】→共考(6科)!

【二】、【錄取進用】:【(錄取人員·備取人員)之(分發僱用)】:依【(各類別)之(錄取名額)】→按【甄試總成績高低】依序錄取分發至【各服務單位】上班!

【主題(之三)】:【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】→【(招考類別)與(分發單位)】:

【一】、【警察升官等考試】招考之「類別」→ 分為(1)行政警察;(2)刑事警察;(3)外事警察;(4)交通警察;(5)消防人員;(6)海岸巡防…等,共計【6種類別】→ 對別招考!

(一).【(警察人員升官等)招考】→ 【(行政警察)人員】:【111年】→【共錄取737名】!

(二).【(警察人員升官等)招考】→【(消防)人員】【111年】→【共錄取260名】!

(三).【(警察人員升官等)招考】→【(海岸巡防)人員】:【111年】→【共錄取22名】!

【主題(之四)】:【(警察升官等)招考】→【應考須知·明細總表】:

【113年、114年】→【(警察人員升官等)招考】之【招考類別】、【考試科目】:

【警察升官等】→「招考類別」、「考試科目」→(如下表):

、【警察升官等招考】→【筆試)】→(考試科目):

【共同科目】→【考2科】→含(1)【國文(作文佔80%)、(測驗佔20%)】;(2)【法學知識與英文(中華民國憲法30%、法學緒論30%、英文40%)】!

【專業科目】→【考4科】→【詳細如下】!

【警察人員升官等考(行政警察)】→

【專業科目】:(1)【 警察法規(包括警察法、行政執行法、社會秩序維護法、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、集會遊行法、警械使用條例、警察職權行使法)】→(2)【警察勤務】→(3) 【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】→(4)【行政法】。

【警察人員升官等考(刑事警察)】→

【專業科目】:(1) 【刑事證據法】→(2) 【犯罪學與犯罪心理學】→(3) 【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】→(4) 【犯罪偵查】

【警察人員升官等考(外事警察)】→

【專業科目】:(1) 【警察法規(包括警察法、行政執行法、社會秩序維護法、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、集會遊行法、警械使用條例、警察職權行使法)】→(2) 【外事警察學(包括法規與實務)與國際公法】→(3) 【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】→(4) 【外國語文(英文、日文)】。

【警察人員升官等考(交通警察)】→

【專業科目】:(1) 【警察法規(包括警察法、行政執行法、社會秩序維護法、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、集會遊行法、警械使用條例、警察職權行使法)】→(2) 【交通警察實務(包括交通法規、交通執法、交通安全、交通事故偵查學) 】→(3) 【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】→(4) 【行政法】。

【警察人員升官等考(消防人員)】→

 【專業科目】:(1) 火災與爆炸基礎理論與實務】→(2) 【刑事法與消防法規(包括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消防法、災害防救法) 】→(3) 消防預防實務(包括危險物品管理、火災原因調查、防火與防焰管理、消防安全設備)】→(4) 【消防搶救實務(包括消防勤務、消防戰術、緊急救護、民力運用)】。

【警察人員升官等考(海岸巡防人員)】→

【專業科目】:(1)【海巡法規(包括海岸巡防法、國家安全法、海關緝私條例、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、懲治走私條例、海洋污染防治法、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)】→(2) 國際海洋法】→(3)【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實務】→(4)【海上搜索與救助及避碰規則與當值】。

 

【主題(之五)】:【警察人員升官等招考之 (工作性質)】:

【一】、【行政警察】【工作性質】

(1)擔任第一線基層警察人員工作(包括勤區查察、巡邏、臨檢、守望、值班、備勤等勤務),主要從事警勤區、犯罪偵防、交通執法、群眾抗爭活動處理及執行人犯押送、戒護等工作。

【二】、【刑事警察】【工作性質】

(1)研究犯罪之原因與因素、規劃防治及降低其策略、犯罪矯正。

【三】、【外事警察】【工作性質】

(1)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(外事警官隊、各縣市外事組)。

【四】、【交通警察】【工作性質】

(1)交通秩序的整理改善以及交通事故的預防、處理與鑑定等交通安全工作。

【五】、【消防人員】【工作性質】

(1)緊急救護、救助人命、裝備器材保養、消防水源調查、消防設備檢查、危險物品查察取締、風災、火災、震災、重大爆炸等災害之搶救及其他為民服務案件。

【六】、【海岸巡防人員】【工作性質】

(1)輪值方式執勤(包括值班、備勤、守望、巡邏、檢查等),主要從事海上查緝走私、非法入出國、犯罪調查、海難救助、漁業巡護及海洋資源維護、海洋環境保育等工作。